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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十邑历史建筑名单
编辑:47次 | 浏览:10093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10-10 11:21

摘要: 根据已经施行的《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阅读全文:]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编辑:0次 | 浏览:79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11-08 13:30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旅游、消防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阅读全文:]

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
编辑:0次 | 浏览:104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11-08 13:22

摘要: 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11月3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关于建立中国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评审认定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以下简称“村落”)。第三条  本规定中警示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因保护不力、造成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价值严重损害的情形提出警告。退出是指将失去保护价值的村落从已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予以除名。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工作。第二章  警示第五条  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警示:(一)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村落保护价值比申报时大幅下降的;(二)传统格局或整体风貌与申报时相比出现较大程度破坏,但仍具备一定保护价值的;(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与申报时相比破坏严重,对村落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四)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几近消失,对文化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五)空心化极其严重,对村落活态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阅读全文:]

古田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编辑:0次 | 浏览:74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11-07 08:05

摘要: 第十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23年9月22日公布,共5处。[阅读全文:]

使用老建筑展陈名录
编辑:79次 | 浏览:6706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07-31 12:51

摘要: 该词条收录利用老建筑作为展陈空间的各类博物馆、展示馆、陈列馆。[阅读全文:]

福州十邑传统风貌建筑名单
编辑:5次 | 浏览:2670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01-07 21:56

摘要: 根据2021年5月28日公布的《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传统风貌建筑”是指未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古厝城楼、骑楼、土楼寨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码头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高新区2022年10月26日公布第一批传统风貌建筑10处http://fzgxq.fuzhou.gov.cn/zfxxgkzl/gwhwj/qtwj/202210/t20221028_4458503.htm[阅读全文:]

罗源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编辑:3次 | 浏览:4704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03-21 13:49

摘要: 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86年10月公布,数量不详。第七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3月19日公布,共2处。第八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8月31日公示,共3处,未见公布。第九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11月29日公布,共1处。批次​​名称地址 备注 ​2​洪福寺​起步镇黄家湾村​2023年拆除7​寿桥村19号伙墙古厝西兰乡寿桥村19号​7香岭15号民居霍口畲族乡香岭村15号​8​红军总医院罗源厚富分院旧址​中房镇厚富村30-1号​未见公布​8​罗源县人民游击队磹石驻地旧址​西兰乡磹石村5号​未见公布​8​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磹石)陈列馆​罗源县西兰乡磹石村7号​未见公布​9​林可彝烈士墓​起步镇兰田村​[阅读全文:]

福州市历史建筑(群)
编辑:12次 | 浏览:13618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08-08 13:47

摘要: 本词条收录福州市按批次公布的五城区历史建筑(群)名录,目前已公布四批,共304处历史建筑、5处历史建筑群。其中第一批、第二批历史建筑已编制、公示“保护图则”,但未正式公布。[阅读全文:]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编辑:0次 | 浏览:440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06-22 11:04

摘要: (2020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闽都历史文脉,弘扬中华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调查、认定、建档、传承、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市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福州方言八音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寿山石雕、软木画、茶亭十番音乐、闽剧、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福州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福州茉莉花茶窨制工艺、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工艺、林氏骨伤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   (四)畲族服饰、陈靖姑信俗、马尾—马祖元宵节俗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咏春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阅读全文:]

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编辑:0次 | 浏览:445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06-22 10:59

摘要: (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促进海丝史迹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  第三条 海丝史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海丝史迹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丝史迹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丝史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现场保护等海丝史迹保护工作。  鼓励、引导海丝史迹所在地村(居[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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