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闽都历史文脉,弘扬中华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调查、认定、建档、传承、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市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福州方言八音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寿山石雕、软木画、茶亭十番音乐、闽剧、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福州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福州茉莉花茶窨制工艺、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工艺、林氏骨伤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 (四)畲族服饰、陈靖姑信俗、马尾—马祖元宵节俗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咏春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阅读全文:]
摘要: (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促进海丝史迹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 第三条 海丝史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海丝史迹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丝史迹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丝史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现场保护等海丝史迹保护工作。 鼓励、引导海丝史迹所在地村(居[阅读全文:]
摘要: 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办法榕政办〔2017〕282号 2017年10月10日发布 2022年8月4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与完整,同时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保护为主、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强化管理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保单位)。 第三条 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内国有文物建筑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文物建筑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第二章 业态要求 第四条 文保单位业态引入应以街区总体业态规划为依据,保证建筑本体、消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赋予新功能,合理利用各级文保单位进行以文化公益类展示与体验式参观相结合的“活态保护”。 第五条 各级文保单位应当合理开展常态化公益文化展览、体验沙龙类活动,提升各级文保单位对公众的可参观性和开放性。文化公益类引进业态包括: (一)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名人历史故事和事迹展示、交流活动; ([阅读全文:]
摘要: 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阅读全文:]
摘要: “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7年2月2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自2017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摘要: 福州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阅读全文:]
摘要: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阅读全文:]
摘要: 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现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阅读全文:]
摘要: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摘要: 2019年5月23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