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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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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海峡两岸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阅读全文:]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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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旅游、消防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阅读全文:]

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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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11月3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关于建立中国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评审认定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以下简称“村落”)。第三条  本规定中警示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因保护不力、造成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价值严重损害的情形提出警告。退出是指将失去保护价值的村落从已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予以除名。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工作。第二章  警示第五条  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警示:(一)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村落保护价值比申报时大幅下降的;(二)传统格局或整体风貌与申报时相比出现较大程度破坏,但仍具备一定保护价值的;(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与申报时相比破坏严重,对村落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四)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几近消失,对文化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五)空心化极其严重,对村落活态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阅读全文:]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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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闽都历史文脉,弘扬中华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调查、认定、建档、传承、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市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福州方言八音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寿山石雕、软木画、茶亭十番音乐、闽剧、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福州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福州茉莉花茶窨制工艺、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工艺、林氏骨伤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   (四)畲族服饰、陈靖姑信俗、马尾—马祖元宵节俗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咏春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阅读全文:]

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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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促进海丝史迹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  第三条 海丝史迹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海丝史迹保护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保护、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丝史迹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丝史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现场保护等海丝史迹保护工作。  鼓励、引导海丝史迹所在地村(居[阅读全文:]

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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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已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内国有企业房产。 第二章  租赁业态要求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租赁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符合街区业态定位。  第四条  本市历史文化街区鼓励引进业态:  (一)三坊七巷:  1.南后街鼓励引入传统老字号、地方特色旅游产品、工艺品、手工作坊等特色商业和文化休闲业态;适当引进具有福州特色的餐饮、食品或国内外知名品牌餐饮等业态(其中餐饮、食品类比例不超过30%);  2.坊巷院落鼓励引进文化展示、阅读空间、动漫体验、创意设计、民俗体验、商务金融、影视创作、众创空间等文化类业态,辅以部分客栈民宿和咖啡、茶社等休闲轻餐饮类业态;  3.吉庇路、光禄坊、澳门路、安泰河沿岸鼓励引进酒吧、咖啡屋、茶社、烘焙、时尚餐饮、酒店、娱乐等业态;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阅读全文:]

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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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管理办法榕政办〔2017〕282号 2017年10月10日发布 2022年8月4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与完整,同时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保护为主、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强化管理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保单位)。  第三条 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内国有文物建筑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文物建筑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第二章 业态要求  第四条 文保单位业态引入应以街区总体业态规划为依据,保证建筑本体、消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赋予新功能,合理利用各级文保单位进行以文化公益类展示与体验式参观相结合的“活态保护”。  第五条 各级文保单位应当合理开展常态化公益文化展览、体验沙龙类活动,提升各级文保单位对公众的可参观性和开放性。文化公益类引进业态包括:  (一)福州历史文化街区名人历史故事和事迹展示、交流活动;  ([阅读全文:]

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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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阅读全文:]

“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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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7年2月2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自2017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阅读全文:]

福州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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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州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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