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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类下有67个词条 创建该分类下的词条 "保护名录、保护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 分类下的词条

鼓楼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编辑:1次 | 浏览:9045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03-22 11:22

摘要: 第六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1月8日公布,共4处。第七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12月17日公布,共7处。[阅读全文:]

福建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福州十邑部分名录
编辑:37次 | 浏览:16943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06-16 16:44

摘要: 本词条共整理福州十邑“省保单位”共155处(不含已撤销、合并项目),其中福州市域136处,平潭综合实验区6处,古田、屏南共13处。[阅读全文:]

马尾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编辑:3次 | 浏览:9660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03-24 14:34

摘要: 第二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公布。[阅读全文:]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编辑:0次 | 浏览:4635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01-13 11:56

摘要: (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海峡两岸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阅读全文:]

屏南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编辑:1次 | 浏览:5987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12-29 16:46

摘要: 2016年12月27日公布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16处。[阅读全文:]

长乐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辑:3次 | 浏览:8607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03-28 14:09

摘要: 2019年9月3日公布新增1处。 2020年11月10日公布新增3处。 2021年7月14日公布新增1处。[阅读全文:]

与福州老建筑有关的论文
编辑:25次 | 浏览:82641次 词条创建者:nenva     创建时间:09-19 01:08

摘要: 学界对于福州老建筑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站搜集了一些论文,列出如下。[阅读全文:]

与福州老建筑有关的画册
编辑:8次 | 浏览:76163次 词条创建者:EdDuck     创建时间:11-24 06:04

摘要: 有关福州老建筑的画册见诸出版的不多。本站搜集了部分画册,列出如下: 1.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仓山卷 / 编写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州市仓山区委员会[阅读全文:]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编辑:0次 | 浏览:4635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11-08 13:30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旅游、消防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阅读全文:]

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
编辑:0次 | 浏览:4207次 词条创建者:暂不留名     创建时间:11-08 13:22

摘要: 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11月3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根据《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关于建立中国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评审认定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以下简称“村落”)。第三条  本规定中警示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因保护不力、造成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价值严重损害的情形提出警告。退出是指将失去保护价值的村落从已公布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予以除名。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工作。第二章  警示第五条  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警示:(一)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村落保护价值比申报时大幅下降的;(二)传统格局或整体风貌与申报时相比出现较大程度破坏,但仍具备一定保护价值的;(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与申报时相比破坏严重,对村落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四)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几近消失,对文化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五)空心化极其严重,对村落活态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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