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五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10月14日公布[阅读全文:]
摘要: 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9月30日公布(10月15日公开),共3处。[阅读全文:]
摘要: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3年6月28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阅读全文:]
摘要: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阅读全文:]
摘要: (2019年12月24日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一、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第三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第四条 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第五条 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阅读全文:]
摘要: 保护规划是老建筑的护身符。本站搜集了一些与福州老建筑保护相关的规划。[阅读全文:]
摘要: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评定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和镇。 各省分别评定、公布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阅读全文:]
摘要: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6年1月18日修订)[阅读全文:]